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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院女职工委员会由院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设主任1名,委员长7至9人。基层单位女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,设主任1名,委员5至7人;女职工在25人以下的建立女职工小组,设组长1名。基层单位女职工委员会、女职工小组(组长)由本单位女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二、女职工委员会、女职工小组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三、院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:
  (一)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。开展女职工技能培训教育。
  (二)落实女职工“五期”保护措施,维护女职合法权益。
  (三)组织评选、表彰女职工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和优秀女职工干部,推广先进经验,树立先进典型,宣传先进事迹。
  (四)按照HSE/OSH管理体系的要求,做好女职工健康体检、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配备检查,落实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。
  (五)建立健全全院女职工组织,选配好女职工干部。
  (六)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。
四、基层女职工委员会、女职工小组的工作职责:
  (一)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。开展女职工技能培训教育。
  (二)了解掌握本单位女职工的基本情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。
  (三)对女职工“五期”保护、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,协助本单位党政组织做好职工健康体检,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。
  (四)组织评选推荐女职工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,学习先进经验,宣传先进事迹。